上海批发城(暂命名) 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 甲方:淄博建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: 身份证号码: 为保证上海批发城整体的繁荣发展,以促进包括乙方在内的各经营业户的生意兴隆,本着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的原则,甲、乙双方现签订此《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》,乙方向甲方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 1000元,以保证以下条款的顺利进行。 • 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、乙方在本批发城内从事经营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之规定;遵守公平、自愿、平等之交易准则;不损害国家利益、消费者及其他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;维护本批发城整体的市场声誉。 第二条、乙方经营人员(包括乙方雇员,下同),须到甲方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,熟知本批发城的各项管理规定,持证上岗;要有良好的经营态度,文明经商、礼貌待人;不欺行霸市,不强买强卖,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。 第三条、乙方零售商品必须给顾客出具《售货凭证》,并须保证顾客凭《售货凭证》可在 7日内退还所购商品;因顾客原因已使商品变脏、残除外。 第四条、经营期间,乙方经营人员须衣冠整洁,不赤背、穿拖鞋、随地坐卧,不携带包括宠物在内的各种动物进入本批发城,不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事情。 第五条、乙方经营人员不得在摊位门口及通道内就餐、饮酒、打扑克、玩麻将,不得在摊位外存放商品、运输工具、桌椅、货架、模特等物品。 第六条、乙方经营人员不得聚众闹事,挑拨本批发城内经营业户与经营业户、经营业户与甲方市场管理部门的关系。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,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,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合同,责令乙方退出本批发城,乙方所交甲方之租赁费、押金不予退还。 第七条、经营期间,乙方须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内亮证经营,按时照章交纳各种税费并按时交纳水、电、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。 公用物业费用由所有经营业户摊销。 公用电费包括:整个楼层、电梯用电、楼道用电等,本批发城第五层(甲方办公室和西关一办公室)单独计算。 公用费用摊销方法:按所有商铺(包括沿街商铺)的面积大小均摊。 若乙方逾期交纳上述费用,每逾期一天,即须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5%的滞纳金;若逾期十天,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在本批发城内商铺的经营权。 第八条、为培育和繁荣市场,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装修店面,制作宣传灯箱,组织货源。 经营期间,乙方商铺内须货物充足,物品摆放整齐,布局合理,特色鲜明,个性突出,并按季节随时调换所经营的商品。 若乙方在商铺内只摆放少量样品,不重视本市场的经营或以各种借口拒不上货,给本批发城造成不良影响的,甲方将给乙方下达通知,乙方须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整改,否则,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赁经营的商铺,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。 第九条、经营期间,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营业,若乙方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,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 50元罚款;乙方无故停业一天,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100元罚款;乙方连续无故停业三天,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赁的商铺;正常经营期间,若乙方私自锁门离开商铺,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50元罚款。 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须停业,须向甲方之楼层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经甲方批准后方可。若乙方超过甲方批准时间三天内,甲方有权对乙方每天处罚款 100元;若乙方超过甲方批准时间三至十天,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每天处罚款200元;若乙方超过批准时间十天,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赁甲方之商铺。 第十条、如乙方因经营需要需张贴悬挂广告,应向甲方之楼层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经甲方批准后,方可按甲方所规定的统一的标准尺寸张贴悬挂。乙方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。 第十一条、甲方在本批发城内显著位置设立信息栏。乙方如发布招聘雇员等信息,可向甲方之楼层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经甲方批准后,乙方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信息,由甲方统一对外发布。乙方不得在商铺外随意张贴信息。 第十二条、乙方应文明、诚实经营,不得辱骂、殴打、刁难顾客。如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,应到甲方之楼层办公室协商解决。 第十三条、经营期间,乙方经营人员须遵守甲方规定的有关治安、消防、环保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。如乙方违反,并不听从甲方规劝,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赁之商铺,并没收乙方所交押金,租金不予退还。 第十四条、乙方须服从甲方市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,不得无理取闹、侮辱、谩骂、殴打、刁难管理人员、保安人员、卫生保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。 第十五条、乙方在经营淡季,亦须坚持营业,不得停业。否则,按本责任书第九条之规定处理。 第十六条、如乙方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、坑蒙拐骗或服务态度差等,被广播电视、报纸等媒体作为反面事例暴光,损害本批发城形象的,甲方终止与乙方的租赁合同,没收乙方所交押金,乙方所交之租金亦不予退还,将乙方清除出本批发城。 第十七条、经营户进货出现重货现象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,应到市场管理部门解决。解决办法以进货时间先后顺序为依据。如果经营户不服从甲方决定双方自行解决的,一切后果双方自负。 第二款: 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: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所租营业房的大门上增设锁具,如需更换原有锁具,需向楼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更换同原有锁具一样的锁具。 第十九条:乙方无论各种原因需破锁或请锁匠开锁进入房内时,应经楼层办公室同意并有甲方管理人员在场,方可使用工具进入。以各种方式试开、偷开他人门锁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第二十条:乙方不得在室内存放现金、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过夜,出现丢失,责任乙方自负。 第二十一条:乙方及经营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所租营业房内留宿,如被保安人员发现,甲方将对乙方处100元罚款,并在本批发城通报批评。 第二十二条:甲方在本市场晚间实行清场制度,清场后任何人不得进入市场,特殊情况需进入市场,需报请甲方市场管理负责人审批,由二名保安人员陪同进入市场,限时10分钟。 第二十三条:乙方有义务协助保安人员做好治安联防工作,发现偷盗、抢劫等行为须及时报警。 第二十四条:乙方经营人员不得在市场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,不得与不法分子勾结,抢劫或诈骗、偷窃顾客或商户钱物,或在市场内包庇窝藏犯罪分子,违者构成犯罪的,一经发现,甲方有权收回营业房,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解决。 第三款 防火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:甲方给每个商户统一配发灭火器,乙方经营人员应会使用、会报警、有自助和自救能力,否则不准上岗。 第二十六条:乙方应将消防器材摆放在明显固定的位置,不准随便改动。 第二十七条:本市场为“无烟市场”,禁止商户、客户在市场内吸烟。甲方有权对违者第一次罚款100元,第二次加倍处罚,第三次将其清出市场。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照价赔偿,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:乙方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打火机和其它用火工具照明。营业房上方的照明灯及线路,不准私自更换、架设、私设电源。如需更改需向甲方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由甲方电工监督乙方安装、施工。 第二十九条:乙方如需使用电气焊,须先向甲方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。 第三十条:乙方不得把危险物品如汽油、燃料、稀料、酒精等带入市场内。 第三十一条:乙方室内如要装修、改修,须到甲方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证,并交纳一定的费用(如电费等)。如没办理施工证而私自施工者,甲方有权令其停止施工,并予以罚款处理。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。如有违反,一切后果乙方自负。 第三十二条:乙方对所用商铺进行装修,所用材料必须使用防火材料,有关电路、电气方面须经甲方验收方可使用。不得留有任何安全隐患,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。 第三十三条:乙方不得使用电器、明火在营业房内做饭,违者甲方除没收做饭器具外每次并处100元罚款。 第三十四条:乙方商铺内使用各种电气设备(每15平方米照明用电不得超过1千瓦、插座用电不得超过600瓦),其它须经甲方电工认可才能使用。如不经认可私自使用,一切后果自负。 第三十五条:乙方经营人员要服从甲方市场消防办的统一管理。如遇火情,要及时报告办公室,并报火警“119”。服从指挥,配合甲方管理人员做好疏散工作。 第三十六条:乙方在本批发城经营管理者必须加入财产险、防火、防盗保险,如不入保险,出现意外事故及水灾、火灾、盗灾造成的损失,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。 第三十七条:乙方经营人员违反本章上述条款引发火灾,给本批发城及其他经营户造成经济损失的,乙方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。 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护责任 第三十八条: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本批发城内的环境卫生,给客户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。 第三十九条:甲方设专职人员进行卫生保洁工作,负责楼道,走廊等公共地方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。 第四十条:乙方应对其商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负责及时清理、保证室内清洁卫生。 第四十一条:乙方经营人员不得将其商铺内的垃圾及杂物堆放到楼道等公共场所,室内垃圾要到甲方指定地点倾倒,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,协助保洁人员做好工作。 第四十二条:乙方经营人员不准侮辱、谩骂、刁难、殴打保洁人员,不得在市场内喧哗、闹事,有矛盾要到甲方市场管理部门解决。 第四十三条:本章以上条款乙方经营人员应认真执行,如有违反并不听劝阻者,甲方有权视情节将给予乙方10—100元的经济处罚。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:本批发城经营户、必须在租赁商铺时、向甲方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1000元。乙方租期满时、须结清市场管理扣罚款和水电、物业管理费及电话等费用,期满两个月后无息退还市场管理保证金余款。 第四十五条:租赁期间,乙方在交每年商铺租金时,必须补齐市场管理保证金1000元,不补齐的,视同商铺租金不足,不能续租商铺。甲方按《租赁合同》中到期不续交租金条款处理商铺。 第四十六条:乙方符合转租条件转租时,须到甲方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转租手续,乙方须结清市场管理费。第三方向甲方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1000元后,方可经营。 第四十七条:本责任书具有合同性质。 第四十八条:本责任书双方签字并盖章或捺印后生效。 第四十九条:本责任书一式三份,甲方一份,甲方法律顾问一份,乙方一份。 甲方: 乙方 甲方代表人: 或乙方代表人: 2004年5月 日 |